保險合約的條款細則繁多,投保時一不小心便可能忽略一些重要細節,本欄藉此機會為讀者拆解,於投保時便更清楚自身的權益。
投保時填寫準確無誤的資料最為重要。投保人於投保任何保險計劃時必須遵守最高誠信( Utmost Good Faith)的原則,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人申報的所有重要資料(Material Facts)來決定是否承保及釐定保費水平。即使保單已經發出,若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在投保時作出失實陳述或未有如實披露重要事實,仍會被視作違反最高誠信的原則,可能令保單失效。
失實陳述 分「欺詐」「非欺詐」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辨別有關失實陳述或未有如實披露重要資料的情是屬「欺詐性」還是「非欺詐性」行為。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的情:
1.「欺詐性失實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或「欺詐性不披露」(Fraudulent Non-disclosure):即投保人蓄意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的重要事實,或蓄意不向保險公司披露重要事實。在此情下,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支付保單利益,並視該保單為失效;及
2.「非欺詐性失實陳述」(Non-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或「非欺詐性不披露」(Non-fraudulent Non-disclosure):即投保人並非蓄意或因為疏忽而向保險公司提供虛假或失實的重要事實,或未有向保險公司披露重要事實。若保險公司發現有關陳述或不披露屬於「非欺詐性」,由於不涉及投保人蓄意欺詐成分,只要該保單已生效了一段時間(一般為期兩年),保單持有人便有權運用保單合約中的「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而保險公司不可對該保單的有效性(Validity)提出異議。
可異議期一般為兩年
簡而言之,假設投保人失實陳述或沒有披露關於受保人的一些重要事實(如身體健康狀、過去病歷、家族病史等),而這些重要事實會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按照最高誠信原則,保險公司有權向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異議及抗辯,拒絕支付保單利益及視該保單為失效。但在人壽保險的「不可異議條款」下,若有關失實陳述或不披露不涉及欺詐成分,在保單生效超過訂明的可異議期(一般為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可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異議。當然,如果涉及欺詐的情,即使保單已生效超過兩年或訂明的可異議期,保險公司仍有權拒絕承認保險合約有效。
倘涉欺詐 保險公司可拒履行合約
值得留意的是,「不可異議條款」按照不同保險公司而定,亦有可能不適用於任何附加契約(如危疾附加契約、意外附加契約等),也即是說,無論任何附加契約發出多久,保險公司都可以就有關失實陳述,或不披露的重要資料對附加契約的有效性提出異議。因此,在填報任何保險計劃的申請書時,也應準確無誤地披露所有資料;如果投保人未能肯定有關資料是否屬於重要事實,應該向保險公司查詢,了解情後才填報。
保險合約生效一段時間(一般為期兩年)以後,即使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披露所知範圍內對保單繕發的重要事實,在沒有欺詐成分的情下,保險公司不能對保險合約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明報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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