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資趨勢與分析-中國改進信用債遊戲規則因應違約壓力 受托管理人制度寫入法律

債市違約持續爆發之際,中國將債券托管人制度寫入法律。官方對債券違約後續處置史無前例的重視,對信用債市場從業者或是一則喜訊:更多就業機會在招手。

中國去年底新修訂並將於3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托管理協議。

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中國並非空白,但實際操作中更多由主承銷商兼任,與海外有顯著差異。在離岸市場,一旦債券發行結束承銷商即基本完成其使命,後續一旦債券出現違約事件,發布違約通知、代表投資者提出加速到期要求、提起訴訟等工作則通常由受托管理人完成。目前在岸債市上述任務多為主承銷商業務範疇。

此次證券法將受托管理人制度法律化,顯示伴隨著創紀錄信用債違約,監管層已意識到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重要性。

去年底,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發布業務指引,明確除主承銷商外,持有金融許可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取得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業務資質的信託公司、具備債務融資工具業務經驗的律師事務所等均可開展受托管理業務。早在十多年前,證監會監管的交易所公司債市場就已引入相關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籠統。

「新的制度將推動中國境內債市更接近國際操作方式,」穆迪大中華區信用研究主管鍾汶權在採訪中表示,作為承銷商,當其牽涉多方面的利益時,他們很難去扮演一個中立的角色;發行人與其所在公司的業務聯繫可能不止一次債券銷售,這或令承銷商不能很好地代表投資人的立場。

這種角色安排此前已經引發問題。2017年,「15五洋債」持有人曾召開會議,投票通過議案罷免德邦證券做為該期債券受托管理人資格,這在中國債券市場亦屬罕見。

彭博整理的信息顯示,去年境內違約逾1340億元人民幣,創歷史新高。點擊查看中國企業違約一覽。

擴建團隊

客觀來講,單一的債券投資者對發行企業日常經營、財務狀況等實時跟蹤談何容易,而這些又是可能影響到發行主體償債能力很重要的因素,由此債券受托管理人角色的重要性凸顯。

中介機構們其實已體會到自己身上的責任在增加,並開始擴容團隊。海通證券債券創新部負責人郭實對彭博稱,受托管理人確實要承擔很多工作,特別是隨著信用風險爆發加速,券商類的承銷商在債券後續跟進中感受到需要更多人力需求,所以除投銀或者債券承銷團隊外,已經建設了相關團隊。

他亦直言,債券承銷費用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建議未來受托管理人應單獨收費,相信未來市場會逐漸成熟,受托管理人的價值會體現。

國泰君安證券資本市場部董事總經理洪泉認為,由第三方機構來擔當受托管理人的做法是一種非常好的創新模式,有助於減輕牽頭主承的壓力,同時使得相關機構的義務、權利關係更加清晰。但選擇第三方機構擔任受托管理人,是否會增加發行成本,應該由誰來承擔這個成本,這個需要溝通和協商。

他並稱,什麼樣的機構適合做債券受托管理人,是投資人代表還是獨立第三方,以及如何來確保受托管理人勤勉儘責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爭取合法權益,也有待實踐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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