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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證監將規管零售結構性產品 2010-05-13
證監將規管零售結構性產品  
    【商報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昨日發表諮詢總結,公布落實先前的建議,即結構性產品的公開發售將不再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規管,轉而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的投資要約制度內。此前,證監會已向政府提交修例建議,以便當局草擬條例草案落實有關建議,條例草案預期將於2010年內刊憲,并提交立法會省覽。

    上述建議落實后,所有非上市結構性產品(不論屬於哪種法律形式)的公開發售均會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證監會將會發表守則及指引,向業界說明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規管政策。傳統產品做法維持不變至於傳統的銀行產品及上市結構性產品,現行做法將維持不變。此外,證監會亦建議將非證券形式的零售結構性產品列為「證券」,而非按照原先建議,將所有結構性產品歸類為「證券」。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認為,經修訂若干建議后,應落實將公開發售結構性產品的規管制度轉移的做法。他指,新訂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要求加強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信息披露,提高產品透明度,因此將有助加強零售結構性產品的現行規管制度。

    證監會在2009年10月30日發表有關諮詢文件,當時諮詢為期兩個月,於09年12月31日結束,共接獲13份主要來自市場人士及專業團體的回應。回應者普遍支持轉移規管的建議,并就部分建議提出了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商報-中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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