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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兩年內成立 2010-12-14

【明報專訊】雷曼迷債事件揭示小投資者欠缺金融索償渠道,港府為此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為遇有不公平對待但又無力入稟索償的投資者,提供低收費申索機會。調解中心落實在2012年中前成立,申索上限為50萬元,申索費用介乎1000元至5000元,視乎申索金額,以及個案是否要提交仲裁(詳見附表)。港府估計調解中心每年可處理2000宗個案。

1年開支5500萬

投資者如對銀行及證券行提供的任何服務不滿而想索償的話,均可向調解中心申索,但調解中心暫不受理保險及強積金    產品的個案,除非有關產品經由銀行或證券行出售。調解中心成立後,申索個案會有追溯時間限制,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梁鳳儀表示,具體時限尚未落實,一般應為3至6個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表示,調解中心獨立於所有監管機構,會以「先調解、後仲裁」的方式,解決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所有在港持牌銀行及證券行也有責任參與。調解中心成立首3年的經費,會由政府、金管局證監會分擔,預計1年開支5500萬元,3年後的經費由業界分擔。梁鳳儀補充,向業界收取經費的模式可有多種,例如按金融機構規模、或是按個別機構被申索個案多寡去釐定等,但現時未有定案。

市場關注調解中心跟進申索個案時,會否影響監管機構的調查工作?港府強調,雖然調解中心與監管機構會同步處理個案,但會以不妨礙監管機構的保密及調查權為大原則。梁鳳儀表示,投資者如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有權不接受及向法院自行追討,但亦可要求以仲裁方式解決,但仲裁結果不可推翻,申索人不能再到法院上訴。不過,投資者經由調解或仲裁取得索償後,相關的金融機構始被監管機構處分及指令賠償投資者的話,已接受調解仲裁賠償的投資者,仍有權取得監管機構的指令賠償。

另外,港府亦宣布成立投資者教育局,負責所有金融投資產品和服務的教育工作,營運資金由證監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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