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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保險營銷員“雙簽”被禁 交叉銷售或遇冷 2012-02-13
保監會日前發佈《相互代理的保險公司不得同時與營銷員簽訂代理協議》,明確了相互代理的產險公司與壽險公司不能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即“雙簽方式”)的規定。
“雙簽方式”致營銷員管理隸屬關係不清
上述文件稱,按照保監會發佈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此外,根據《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雙簽方式”會導致營銷員法律身份和管理隸屬關係不清,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極有可能出現公司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利於公司管控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此外,保險監管政策不能成為保險公司規避稅或減稅的手段。
此前,平安產險與平安壽險就雙方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向保監會請示。保監會認為,此事項不符合保監會有關規定和防範風險、明確管控責任的原則,對該申請未予批准。
保監會認為,“雙簽方式”與正在穩步推進的保險營銷體制改革方向不符,目前保險業正逐步理順保險營銷員與公司的法律關係,著手依法規範財險公司營銷員管理問題,“雙簽方式”與改革方向不符。在法律關係上,相互代理發生交易的實質是公司雙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公司而非企業員工(或營銷員),“雙簽方式”則使得法律關係、管理關係與實質交易不符。如果採取“雙簽方式”,將會使財險營銷員數量在短期內迅速膨脹,使體制改革更複雜。
交叉銷售蔚然成風
2007年,保監會批准國壽、人保、平安等保險集團在內部子公司之間相互代理業務,2010年放開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代理業務,去年以來更是有華泰財險與華泰人壽、泰康人壽與泰康養老險等6對保險公司獲批開展相互代理業務,交叉銷售蔚然成風。
在幾家開展交叉銷售的公司中,平安尤為看重該業務,其交叉銷售貢獻的業績一直保持30%至50%的增速。除了個人交叉銷售,還進一步擴展至團體交叉銷售,去年則探索多種途徑推動交叉銷售、提高客戶滲透率的營銷模式。其數據顯示,在壽險銷售隊伍中,平安約有30%的業務員同時獲取了財險保單,5%的業務員同時銷售了養老險產品。
目前諸保險公司開展的相互代理業務主要以“壽代財”、“壽代企業年金”等業務為主。《第一財經日報》採訪多位保險公司人士獲悉,目前相互代理業務的公司一般是簽訂“總對總”的相互代理協議,規定相關的代理任務、手續費等指標。對於經辦相互代理業務的營銷員,則只派發銷售任務。有的財險公司則會向合作的壽險公司派駐互動專員,協同辦理相關的相互代理業務。
有業內人士認為,保監會禁止保險營銷員“雙簽”,將會對平安向縱深推進的綜合經營和交叉銷售的計劃產生不小的影響。
日前,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在主席辦公會上表示,將研究壽險銷售誤導專項治理工作,形成治理銷售誤導的公開評價體系,研究制定銷售誤導行為處罰規範,研究制定銷售人員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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