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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保單的三角關係 2012-11-19
「三角關係」或會令人聯想到錯綜複雜的三角戀愛。在購買個人人壽保險時,也會遇上保單上的三角關係──不過所指的是保單權益人、受保人及受益人三方。這個關係並不複雜,概念卻絕不可以混淆,而且三方均須明白自身的權益及責任。

權益人 「擁有」合約

購買個人人壽保險的人士,一旦成功投保,便成為了保單權益人(亦可稱為「保單持有人」或「投保人」),擁有該份保險合約。在香港,任何年滿18歲人士購買人壽保險,都可以成為該保單合約的保單權益人。保單權益人同時也是唯一有權更改保單內容的人,包括個人資料及保障範疇。

受保人 未必是投保人

個人人壽保險以個人身體或生命作為保險利益的投保對象。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均可成為受保人;受保人亦不必一定是指投保人本身,但必須與投保人之間存在「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保險公司會根據受保人的年齡、職業及健康狀等資料去評定所收取的保費金額。

受益人身分 由權益人決定

如受保人於受保期間身故,保險公司便將身故賠償額付予作為受益人的一人或一方──付款的基本條件是受益人在受保人去世時仍然在世。受益人的身分一般是由保單權益人來決定。當受保人身故時,保單上的指定受益人可免除承受遺產轉移程序常見的繁複手續及高昂費用的煩擾,在短時間內得到有關資產。

各方關係視乎「可保利益」

保險公司在承保前,會審視保單權益人與受保人,以及其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必須符合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有「可保利益」。例如作為經濟支柱的兒子不幸身故,保單發放的賠償額可作為父母財政上的補償;又例如已婚夫婦、一起經營業務的生意伙伴等,都屬「可保利益」的範圍。

在處理索償申請時,或會遇到一些客戶的疑問,例如「我媽媽每月都會為保險供款,為什麼她過身之後沒有身故賠償?」這與受保人的身分是誰有關。以上例子經調查後發現,客戶的媽媽雖然是保單權益人,惟她的丈夫(客戶的爸爸)才是受保人。根據保單條款,身故賠償只會於受保人過世後才會給付,所以客戶的媽媽過世,並不屬於保單賠償的範圍。從以上例子可見,讀者需要清楚知道自己在一份保單中的身分,明白自己的權益及責任,才能得到最合適的保障。

補充一點,保單中的三角關係同時提供一個方便和合適的渠道,讓保單權益人向他/她的至親摰愛(受益人)奉上一份心意,這較其他禮物來得更有意思。



(明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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