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師奶」於三年間為了每月四千五百元報酬,利用九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六十八億元黑錢,昨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十年,是繼早前一百三十億元之後涉及金額第二大的洗黑錢案。法官指被告並非無知,她曾被控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家中亦有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判處阻嚇式刑罰是首要的量刑考慮。
被告林美玲(六十一歲)日前遭陪審團裁定洗黑錢罪成,法官陳慶偉押後至昨日判刑,他指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一名青年清洗一百三十億元黑錢罪成,相信本案的六十八億元是歷來第二高,但涉案款項的源頭來歷不明,案發期間被告戶口內的提存交易合共三萬九千次,每日提存金額超過五百一十萬,由於金額龐大、加上戶口數目及交易次數眾多又頻繁,被告又在警方錄影會面中不斷回應不知道或忘記了,故不難想像警方需時調查,於○八年拘捕被告後,直至去年才提出起訴,法官認為不構成延誤。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辯方律師所指那樣無知,她曾於○二年被裁定作為匯款代理人沒有保存記錄的罪名,遭罰款二萬七千元,她當時應該清楚其法律責任,但卻視若無睹,之後繼續從事款活動,警方又在其住所搜到一本外匯代理參考指引小冊子,當中有提及洗黑錢及舉報可疑交易。
法官接納本案不涉及跨境元素,洗黑錢的方法不複雜,被告只是利用香港銀行戶口一出一入,她不是主腦,雖然被告的家人為她寫求情信,但上訴庭在案例中明言,判處阻嚇式刑罰是洗黑錢案件的首要量刑考慮,被告的個人因素及家庭背景並非求情理由。
案情指被告於○○至○一年間,分別在集友、道亨、第一商業、恒生、華僑商業、華南商業、渣打、東亞及浙江興業共九家銀行開設個人戶口,被告是居住彩雲邨的家庭主婦,沒持有物業或向稅局填報任何入息稅,卻於○二年五月至○五年十二月期間,有高達六十八億元的款項在其九個戶口提存,被告被捕時辯稱每月收取四千五百元報酬,替一名內地同鄉將生意資金轉帳。
控方日前透露,警方調查一名荷蘭漢受騙案件時,發現有三十萬港元存入被告的戶口,因而對被告展開調查。
星島日報提供
|